为改善我市城区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现决定对我市三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各类摩托车实施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固定、收集违法证据(电子抓拍)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区域
本市三环路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三环路)禁止摩托车通行;执行任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
二、禁止、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0时至24时;
三、禁止、限制通行对象
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点位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一百元并记3分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