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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1930年6月——2013年6月),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入党,1948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市长、国务委员职务,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2013年6月2日病亡。
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其中金银制品8 件,贵重手表6 只,名贵水笔4 支,照相机3 架,摄像机1 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 5 .5 万余元,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还指使、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供陈希同、王宝森个人享用。自1 9 9 3 年1 月至1 9 9 5 年2 月,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 5 2 1 万元,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 4 2 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 0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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