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时光回溯30年:早在80年代的美国,就曾经有过这样一场关于大排量运动型摩托车街道合法性的巨大争论。 时任美国议员John Danforth提出了一个叫做《1987年摩托车安全法案》的提案,在这个提案中,Danforth用文字的形式向美国议会和美国人民表达了和Pierer相似的观点。 “总统先生,从1984年起,日本人开始在我国销售一些应该被命名为“杀人摩托车”的车型。这些摩托车都是正统的赛车设计,本来只应该在全封闭的赛道上使用,但现在美国人民却在街道上骑行它们......这些“杀人摩托车”的极速可以达到162英里/小时(约合260公里/小时)......销售这些杀人摩托车是大集团追求利益的不负责任之举。” 当然,政客不可能因为一些主观的意愿去做提案,Danforth背后也是有人的。一个名叫IIHS(Insurance Institute for highway safety高速安全保险组织)的组织是Danforth 《1987摩托车安全法案》的主要推动者。IIHS的会员主要为大型的保险公司,是一个代表保险产业利益的组织。 在IIHS试图用法案消灭街道上的大排量运动型摩托车失败后,它给其会员发了一个“杀人摩托车”的名单,并建议其会员不再对这些摩托车开放保险业务。这种行为的逻辑基础是很容易理解的:没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贷款销售这种摩托车的风险就会变得非常大;只要贷款购买很难实现了,那么这种摩托车出现在市场上的机会就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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